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审批登记注册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企业服务局、民营企业局、工业经济发展局、工业经济委员会)、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和登记备案工作,促进全省信用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或变更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的机构)时,要严格依照审批条件和程序,由省辖市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意见,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二、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凡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已设立注册资本亿元以上(含亿元)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在2009年12月底之前,依照豫政〔2009〕3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补办审批手续。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信用担保机构,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不予通过2009年度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