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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关于转发《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协会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8/28 16:44:39  浏览:1299
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提高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查和审批效率,现将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2019年8月28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局,省直管融资担保公司:

      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提高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查和审批效率,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豫政金〔201520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担保机构。

                                                              2019819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2019年修订版)

 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提高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查和审批效率,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专业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

(二)股东要求。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主发起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

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合法有效,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三)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誉良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设立要点

(一)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要出资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三)起草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召开创立大会(出资人会议)、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等议案。

(五)预先核准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

(六)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七)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八)确定营业场所。

(九)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公示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等信息。

(十)提交申请材料,获得设立批复后,凭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

(三)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四)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五)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

(六)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七)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原件1份);

(八)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九)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2.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1份);

(十)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签字: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1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十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原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十二)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四、审查要点

(一)设立申请登记表审查。申请人自行下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逐项自查,登记表不得缺项漏项。

(二)设立的请示或函审查。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设立的请示或函,要列明设立原因、新设公司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审查公示情况和材料审查意见等。

省级主管单位是指省直部门、中央企业、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和省属骨干企业。

(三)监管谈话的要求。在审查申请人的设立申请登记表的基础上,属地金融局可通过对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测试或约谈等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股东的信用信息,或直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发函等方式,对股东出资能力、信誉情况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到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勘查,对购房合同(自有)或租赁合同现场审验等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属地金融局约谈时,要现场核查被约谈人的身份证信息。

(四)公司名称审查。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名称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

(五)报纸公告审查。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明显位置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等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本项目确实可行的结论性意见,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七)有关决议审查。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法》要求,即股东会选举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相应董事长和监事长,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等相关决议内容要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保持一致。股东会决议要符合法定程序,须参会的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须参会人员签字。

(八)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要求,还要列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要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九)验资报告审查。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相关信息一致;验资报告在90日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可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等有关网站查询。企业可在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前开展验资工作,验资报告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验并盖章后,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十)法人股东审查。审计报告中的自有或流动货币资金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担保类等资产)

(十一)自然人股东审查。对照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进行审查,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须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证有关经济实体情况;其他来源的,可通过约谈或面签等方式了解。

(十二)从业人员审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登记表》的内容,对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其中,财务负责人应有中级以上的会计师证书或等同证书,属地金融局查看原件。

(十三)公司制度审查。审核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制定了以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市、县金融局逐级上报。纳入省直管的融资担保公司,由其省级主管单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意见函。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实施逐级审查、逐级公示,属地金融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审查要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材料齐全且门户网站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向上一级金融局提交设立申请。审查中,材料需要补正或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

(三)决定。符合条件拟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设立批复或函,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相关批复文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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