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局(企业服务局、民营企业局、工业经济发展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现就申报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的基本条件
(一)经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登记备案,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自上报之日起计算),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由省辖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初审,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地税局审核推荐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申报材料
(一)免征营业税申请;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附后);
(三)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四)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五、申报要求
1、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审核、推荐工作,并于2009年5月30日前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报告2份、项目资料4份)、省地税局(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省担保机构直接报送。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电子版格式另行下发),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担保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监督管理
1、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说明理由,如实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地税局,经审核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2、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王宇 钟雪涛
联系电话:(0371)65750262 65718802
传真:(0371)65718802
联系人:省地税局 黄楚珂
联系电话:(0371)65806308
传真:(0371)65806308
附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