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1 来源: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一处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有关规定,许昌市政府办提出审核意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研究同意,决定取消长葛市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现予以公告。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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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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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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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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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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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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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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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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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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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八七路西段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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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属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退出试点公司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