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金管〔2025〕20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你办《关于取消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
二、试点资格取消后,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你办应加强对退出试点公司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关于取消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