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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网站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9/30 14:30:18  浏览:53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九章九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业务经营的目标和原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明确设立、变更、终止事项,强调股东及董监高人员的资质管理,强化穿透审查。第三章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明确“失联”“空壳”和非正常经营公司的认定和清退程序。第四章经营规则,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应满足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第五章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的风险控制、资产风险分类、风险准备金和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第六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将金监总局文件中涉及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内容摘出独立成一章节。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从贷款产品的宣传、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催收等方面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原则和要求。第八章监督管理,明确各地监管责任,对出现的风险开展处置。第九章附则,明确有关用语含义、施行日期等。

二、重点监管要求

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支持非公有制金融机构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严格准入和退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包含分支机构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登记注册。规范整治期间原则上不新设地方金融组织。主动放弃业务资质的,简化退出流程。

强化属地管理。各市县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加强股东和关联交易监管。强化股东资质和关联交易穿透审查,严禁“炒壳”“借壳”,不得通过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迁址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规范融资成本明示。小额贷款公司要以醒目方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年化利率,并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完善监管体系。落实主监管员制度,构建“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附:《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解答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解答

1.问:《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制定出台本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监管规则,明确不合规机构清理、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办理流程和标准,提升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监管质效、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问:目前是否可以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答:根据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规范整治期间原则上不新设地方金融组织。

3.问: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吸收公众存款?

答: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资金来源应符合监管规定。

4.问: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贯彻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答: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要以醒目方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年化利率,还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5.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运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强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无论是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以及拓展经营的区域范围,均需监管评级为A级。

6.问: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跨区域经营?

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超区域经营。拓展经营区域范围首先需要监管评级为A级,具体按《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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