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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4/23 14:25:44  浏览:1108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金监发〔2019〕1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编制,实行编号终身制。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该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业务范围;

(五)经营区域;

(六)营业地址;

(七)许可证编号;

(八)有效期限;

(九)发证机关及公章;

(十)颁发日期。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备案)后颁发、换发、注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需向小额贷款公司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领取,并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届满日前提前60日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审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前30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不再延续的,应按上述时限要求,由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回并注销经营许可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不再延续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复审,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年审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作出合格戳记;对年审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收缴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记载内容变更的,经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旧证交属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提交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许可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逾期不交回的,由属地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

(一)小额贷款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的;

(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再延续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颁发、换发、注销、吊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门户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销毁登记备案制度。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以及依法吊销、注销、收缴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收缴,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2019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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