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相关登记手续的
通 知
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工商局、建设(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为了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担保机构办理抵押、质押相关登记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二、登记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确需评估时,抵押人和担保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三、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主题词:中小企业 担保 登记 通知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2007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