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相关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同意长垣县金融工作局《关于拟取消长垣县中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请示》(长金〔2019〕8号),决定取消长垣县中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现予以公告。
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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