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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要“牌照化” 催收要“正规化”四部委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来源:河南省政府金融网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8/5/8 9:58:17  浏览:294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指明了放贷业务的牌照化。同时《通知》还要求,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直指当下催收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通知》强调,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一位长期观察民间借贷行业的人士向记者指出,尤其是民间借贷发达的江浙、山东地区,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暴露后,大家会看到,民间借贷在其中占有的体量不在小数。另外,民间借贷游离在监管之外,不加以规范,通常会引发群体事件。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也评价道,总体上看,线上的部分,民间借贷以P2P和非持牌现金贷平台为主,相对容易纳入统一监管与整治,风险相对可控;线下的部分,隐蔽性很强,比较难监管,好在呈点式分布,不容易做大。

  不可否认的是,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也为传统民间借贷提供了“新外衣”,使民间借贷的性质更趋复杂,乱象频出。此前曝出问题的现金贷平台,也有不少实际上是高利贷公司线上化。

  民间借贷表面上的“蓬勃”,对应的却是不时引爆的雷区。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透露,2013年到2017年,最高法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05.9万件。其中,有超高利息问题,也有随之带来的暴力催收、裸贷等备受瞩目的话题。

  2015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司法解释,并明确包括P2P在内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3月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行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签署仪式,针对不当催收、信息保护、外包管理等当前债务催收最突出的问题划定底线。

  而在不久前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59号文)的要求,密切监测民间借贷利率运行情况,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用途和借款方式合理化,压缩非法集资活动生存空间。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过去,民间借贷活动并不需要申请牌照,不受严格的监管。“2016年以来,互联网消费金融迎来风口期,大量无牌机构通过助贷模式等涉足消费金融,在校园贷、现金贷领域引发了一系列乱象,强调持牌经营、规范助贷行为是监管对症下药的主要抓手,对遏制消费金融乱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薛洪言告诉记者。

  民间借贷的规范对于P2P机构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薛洪言强调,P2P是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为小额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自身并非放贷持牌机构。P2P行业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间借贷的线上化和透明化,成为民间借贷业务在互联网领域的代表性业务模式,也是民间借贷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要针对对象。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民间借贷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上述行业资深人士表示,中国家庭在正规金融市场“有限参与”,与之对应,民间金融市场却“过度参与”,这说明传统金融在覆盖金融需求方面还存在不足甚至是空白,普惠金融的发展依旧任重道远。对此,《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关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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