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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政府金融网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5/22 10:31:09  浏览:1082

豫政金〔2017〕1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6日

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保障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社会存款,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为本辖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按照“择优准入、稳健创新、严格监管、防控风险”的原则,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保护依法合规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及监管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表述应当标明“网络小额贷款”字样。

第六条 申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第七条 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下同)组织设立,主发起人除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应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或国内知名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

(二)主发起人的自有获客平台或其他股东的获客平台应拥有较强的会员、客户网络。

(三)主发起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主发起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

(五)主发起人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允许突破规定的持股比例上限。

(六)以全资子公司作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参与联合发起的企业法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

(五)入股资金无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无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网络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境内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

(二)网络平台具有潜在的、大量的网络贷款客户对象,能够筛选出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需要的客户群体。

(三)具有网络小额贷款产品设计能力和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网络小额贷款产品。

(四)具有合理的、完善的网络贷款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具有独立运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贷款咨询、申请、审核、授信、审批、放款、催收、查询和投诉等多项功能的业务系统,能够与《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录入、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第十一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河南省注册地设立经营场所,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和信贷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具有具备专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平台运行安全,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现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除须符合本章设立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二)开业经营一年以上,近一年内新增贷款额达运营资金的1倍以上,贷款不良率不高于5%。

(三)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控制度严密。

(四)近一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审核事项

第十五条 设立事项审核。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按小额贷款公司现有审批程序进行。

(一)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增加筹建预批复环节,以便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报告、信息披露和启动公司有关程序等。

(二)应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筹建方案,可暂不提供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后下发筹建批复,筹建批复有效期为45天。待筹建完成后,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审核。申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除提交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备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及市场前景分析、市场定位及能提供的贷款产品、贷款对象及获客途径、风控方式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以及业务拓展计划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二)网络平台功能情况。

(三)网络平台营业执照、网站备案信息、网络平台相关情况介绍(加盖印章)。

(四)网络平台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的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等级测试的相关资料,以及完善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五)网络平台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安全运行的管理控制措施、技术手段、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六)提供法人股东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技术负责人介绍。

(八)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开业事项审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业,除须提交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一般性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

(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

(三)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变更事项审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由属地监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原则上,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

执行司法裁决或国企并购重组导致的股权转让,可以不审查股东存续时间和财务指标,不需要提供股份转让的转款凭证。母公司在其绝对控股子公司间划转或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控制人实际出资能力,可以不审查股东存续时间和财务指标,不需要提供股份转让的转款凭证。

第十九条 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可以申请变更名称、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进行,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提交必备材料和本指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材料。

第二十条 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 应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网络平台的合作协议。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的决议。

(三)网站平台相关情况说明(加盖印章)和网络平台营业执照、网站备案信息。

(四)利用新的网络平台设计贷款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报告。

(三)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

(五)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经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和支小扶微、助力“三农”的主业导向,实行特色经营,贷款业务不得低于业务总额的70%。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以及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融入资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的资金必须首先进入信贷账户后方可使用,并每月按时向注册地监管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的货币资金、贷款余额和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必要时提交完整资金周转信息,以供检查。

第二十五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释缓制度,在贷款风险分类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各项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各项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或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5%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管控体系、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

(一)严格贷前客户身份识别和背景真实性调查,必要时通过线下调查或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核查客户信用情况,对线上数据积累、量化模型和信用评级结果进行校正。

(二)结合本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网络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敞口。

(三)加强贷中支付审查和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资金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四)采取管控网络小额贷款风险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借贷业务活动等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留存期限至少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第三十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除通过借款合同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在客户申请贷款环节的显著位置,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设立与开业批复、营业执照、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网络贷款信息。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还本付息和计息方式。

(三)其他应告知的信息。包括逾期处理方式、贷款形态分类标准、是否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征信机构、业务投诉电话、各级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四)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得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监管部门预留网络贷款业务系统端口。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网络贷款业务系统与《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对接和信息交互,及时向监管系统录入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贷款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注册地监管部门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信贷产品经营情况、业务流程风控变化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三十三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除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外,在业务活动中禁止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利用网络平台或任何形式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禁止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推介融资项目或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

(三)禁止利用网络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或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四)禁止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五)禁止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六)禁止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条件。

(七)禁止销售股权证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业务。

(八)禁止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九)禁止在河南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线下贷款业务。

(十)禁止开展监管部门未批准的业务,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须执行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和本指引规定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互联网+信贷”的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第三十五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现场监管,了解掌握落实网络贷款业务的经营要求和禁止性行为情况,以及经营区域、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和财务核算等情况。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检查、进入公司系统采集有关业务数据、查阅财务资料、走访客户及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及时对网络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对异常现象进行质询,对网络贷款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以及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资金实施严格监管,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充分发挥作用,防止挪用和抽逃。

第三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力,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举报投诉网络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其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监管协同和失信惩戒。对合规守信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支持和激励,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三十九条 建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信息报送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一)出现第二十五条所列经营风险。

(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第四十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各级监管部门应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进行处罚,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整改不力或风险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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